5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規范招標實施,切實保障招標人自主權
招標人可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自主選擇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格審查方式,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自行委派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和交易場所。
招標人不得設置設立分支機構、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獎項、歧視中小企業等不合理投標條件,或將上述條件納入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不得設置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
實行陽光交易,強化標后履約管理
竣工結算價超出中標價20%的,應當說明變更理由并公開,落實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和竣工結算價三價公開。
落實全程網辦,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發展
招投標活動應當在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招投標分平臺實施。
招投標分平臺實行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電力等各專業建設工程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探索長三角區域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場地設施資源共享,推進遠程異地評標。
降低交易成本,顯著提升企業經濟效
建設工程具備相應技術條件,招標人對項目資金落實等內容承諾并自行承擔招標失敗的風險后,即可啟動招標。
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推行銀行電子保函制度。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可取消或降低其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投標人無需在投標文件中重復提供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網站獲取的相關證明文件。
文件原文:
為深入落實《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圍繞“以制度建設為核心、以程序監管為抓手、以惠企便企為目標”,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市住建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通知 》。
全面提升服務,全力營造公平開放市場
(一)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本市建立了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運、水利、電力等各專業建設工程的統一交易市場,實現了招投標平臺統一、招投標交易規則統一,招投標監管標準統一,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統一。
(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破除市場隱形壁壘,按照應減盡減、能統則統的原則,加大對現有招投標制度規則清理整合力度,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
(三)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等文件規定的招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制定與之相抵觸的其他規定,不得隨意擴大招標范圍。招投標監管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不得設置投標報名環節以及招標文件事前審核等前置要求。
(四)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多渠道定期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社會監督和招投標監管等相關人員開展招投標業務培訓和指導。
規范招標實施,切實保障招標人自主權
(一)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人可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自主選擇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格審查方式,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負責澄清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相關問題,自行委派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和交易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招標人獨立行使權利或為其制定相應門檻及限制條件。
(二)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不得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資本金、設立分支機構、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獎項、歧視中小企業等不合理投標條件,或將上述條件納入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設置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質、業績、技術、商務、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
落實全程網辦,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發展
(一)招投標活動應當在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招投標分平臺(以下簡稱招投標分平臺)實施。招投標分平臺由電子招投標交易系統、公共服務系統和行政監督系統組成。
(二)電子招投標交易系統(http://www.shcpe.cn)面向市場主體,提供全流程免費的電子招投標交易服務、公開發布電子招投標數據標準,推行交易市場化。公共服務系統(https://www.shggzy.com)面向公眾,免費為社會提供招標計劃、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告、操作指南、政策法規等公共信息服務。
行政監督系統面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推行“互聯網+監管”,通過大數據分析、自動監測預警等技術手段構建智慧監管場景,提升數字化監管水平。
(三)招投標分平臺實行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電力等各專業建設工程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具備免費發布招標計劃和招標公告,免費瀏覽下載招標文件,在線提交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遠程開標,在線評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告中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公示草擬合同,簽訂發布合同,異議投訴,提交履約保證金,合同履約,文件歸檔等功能,實現項目招投標活動零跑動和可追溯。
(四)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部門、地址、電話、網站、郵箱、投訴書范本等。健全招投標線上投訴、在線受理、在線回復等投訴處置機制,并網上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五)探索長三角區域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場地設施資源共享,推進遠程異地評標。
降低交易成本,顯著提升企業經濟效
(一)建設工程具備相應技術條件,招標人對項目資金落實等內容承諾并自行承擔招標失敗的風險后,即可啟動招標。
(二)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推行銀行電子保函制度。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可取消或降低其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三)投標人無需在投標文件中重復提供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網站獲取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執業注冊證書及相關信用評價。
實行陽光交易,強化標后履約管理
(一)規范各類公示及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應包括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開標記錄、投標人未被選為中標候選人的原因、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評分、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及項目業績、異議投訴渠道和方式。中標結果公告應包括未被確定為中標人的原因,異議投訴渠道和方式等內容。
(二)招標人加強標后合同履約管理,主動公開簽訂和變更的合同內容,建立人員日常管理、施工分包審核以及合同變更等制度,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辦理竣工結算手續??⒐そY算價超出中標價20%的,應當說明變更理由并公開,落實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和竣工結算價三價公開。
(三)招標人在建設工程履約期間存在遲延、拖欠、拒絕支付工程款等嚴重違約行為的,中標人可通過12345市民熱線或上海市企業服務云平臺進行投訴,暢通企業訴求渠道。
推行信用監管,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一)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將其在招投標活動和履約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信用記錄,并予以公開。
(二)健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的信用評價,采用業績、行政處罰、獎項等客觀評價指標,并由計算機自動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投標活動中。
(三)加強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信用管理,將評標專家的日常評標、評標評估、培訓考核等納入評標專家信用行為記錄,并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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